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4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
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莫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