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9)豫1224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1224执59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杨村支行账户02061001040016168的存款2685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00004972)。
二、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武清区支行账户20312011400100000207731000156的存款1088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00004972)。
三、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西道支行账户02061801040021732的存款57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0000497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