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9)豫1224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1224执597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卡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