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53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与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翟 松
人民陪审员 刘树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