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531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被申请人:王金伟,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琨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