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24民初349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99749Q。
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达,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府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达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又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款264691.5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被告天津府宁公司与卢氏县双圆光伏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卢氏县双圆光伏农业有限公司将范里镇园枫园生态农业项目包给被告天津府宁公司,合同约定由被告栽植北美海棠12000棵,栽植价45元/棵;朱砂桂花18000棵,栽植价52元/棵;其他高杆女贞,红豆杉栽植费用另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天津府宁公司将以上劳务转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员履行全部施工义务,被告天津府宁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170000元后,下欠264691.5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讼请求有异议。2.原告诉称是他公司转包给原告,请原告提交分包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了交换并质证。原告在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证据有:施工合作协议、苗木种植数量确认单、结算单、与被告天津府宁公司代理人王俊达的录音,在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庭审中新提交证据有施工日志、安全责任书、防火防盗责任书、转账记录、证人宋某当庭证言,拟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公司劳务,实际施工完成后经结算下欠劳务款264691.5元。被告对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证据均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0日,被告天津府宁公司与卢氏县双圆光伏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卢氏县双圆光伏农业有限公司将范里镇园枫园生态农业项目包给被告天津府宁公司,合同约定由被告天津府宁公司栽植北美海棠12000棵,栽植价45元/棵;朱砂桂花18000棵,栽植价52元/棵;其他高杆女贞,红豆杉栽植费用另议。
协议签订后,被告天津府宁公司将以上劳务转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天津府宁公司在苗木种植数量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后原告***与被告天津府宁公司代理人王俊达结算,应付劳务款共计434691.5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70000元,下欠264691.5元未付,且王俊达在录音中对该款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给被告天津府宁公司提供劳务,经结算后下欠264691.5元事实清楚,且被告天津府宁公司代理人王俊达在录音中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款264691.5元。因双方未约定该款项的利息及还款期限,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264691.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许伟伟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茂森
书记员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