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刘嘉,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爱,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4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交其不到庭的正当理由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上诉人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郭丽莎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宋震
书记员张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