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4民初349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99749Q。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天津府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