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2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168工业区东坑商会大厦7E-7F。
法定代表人:黄水芹,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汇鼎公司骗我方工人做工程,完工后不按约定支付人工费和涉案工程款,汇鼎公司答应支付人工费也只是支付了一部分,二审法院明知汇鼎公司没有与****进行总费用结帐,不按事实裁判,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汇鼎公司将麻涌镇麻一白鹤榕荫公园景观改造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给****带领的班组成员进行施工改造,双方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汇鼎公司为证明其已向****结清相关费用,提交了《人工工资结算书》、《情况说明》等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中《人工工资结算书》明确载明****所承包项目“于2014年9月15日已全部结清”,“领取人签名”栏载有****的签名确认。****主张汇鼎公司尚有未清偿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材料搬运管理费,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海湖
审 判 员 潘晓璇
代理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伍家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