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欧阳群日,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诉被告东莞市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群日没有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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