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965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49918095,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凤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葛仁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8999318XP,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科技产业园**国生路**div>
负责人:姜义光。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4283060P,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凤城镇奉旺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伊横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Q3YAU08,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路**
法定代表人:宋巧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鹿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TA60E00,住所地江苏省海,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安海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樊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满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Q4CPE0A,住所地江苏省海,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伊横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鹿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满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保全费4420元,由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