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22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四明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世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35767K。
法定代表人:董岳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四明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3214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共有12个且已冻结,仅有少量余额。
2、经网络查询和委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公积金余额,暂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车辆、股票、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3、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铭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