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333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宁波四明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董岳明。
原告***与被告宁波四明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