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295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易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150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易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5元,减半收取计46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