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立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甬慈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三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新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4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前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虞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