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064号
原告: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1)号自编一楼13自编之三十房。
法定代表人:明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福、陈嘉愉,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富、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利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特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福、陈嘉愉,被告净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富、水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特利公司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污泥处理费差额12014955.98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并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被告为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的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进行招标,项目要求按照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规模(污水处理量15万吨)设计配套污泥处理系统,分首期和二期建成,最终建成规模为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18吨/天],其中首期规模为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根据上述的对应污泥处理规模计算,石井项目每吨污水的产泥系数应为1.2吨干基污泥/万吨污水(12吨干基污泥÷10万吨污水)2015年3月16日,在项目建成且通过90天试验期的考核后,原告、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石井项目。2015年4月11日,原告、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石井污水处理厂的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联合体分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担项目的运营,承担运营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所有义务,包括运营、维护、移交及质保期等义务。运营服务费也全部由原告收取。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石井项目《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石井项目的产泥系数与招标文件一致,均为1.2吨干基污泥/万吨污水;每吨污水污泥处理服务单价为人民币0.16123元,合同约定由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原告统计,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18日的实际产泥系数均值达到1.9,远远超过石井项目招标设计及合同约定要求的标准产泥系数1.2。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致函被告要求优化生产并适当调整运营成本。2015年5月28日,在广州市水务局的主持下,原被告同意“在污泥实际产泥系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泥系数不一致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该部分费用”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落实《会议纪要》形成的共识并按石井项目的实际产泥系数支付差额部分的处理费用,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污泥处理服务费差额12014955.9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净水公司辩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污泥产泥系数为“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12吨/天”,并非确定数值1.2,原告也自认了同意产泥率在10%的范围内波动。因此原告按照1.2的固定产泥系数计算服务费差价没有依据。
根据2015年5月28日穗水纪(2015)62号广州市水务局会议纪要,“在不违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同意在污泥实际产泥系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泥系数不一致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该部分费用”,但合同约定服务费根据税处理量乘以服务单价计算,并未约定依据产泥系数的变化如何调整服务费或服务单价。且原告证据10也地区“按照会议精神落实前三年的运营费亏损费”。因此,即使产泥系数高造成了原告运营成本的增加,原告已同意答辩人仅仅需要支付由此导致的亏损费用。因此,原告现要求计算服务费差价没有依据。
虽然产泥系数高并非原告的原因,但根据《关于石井处理厂产泥率问题的函》及《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关于石井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试验期检测报告》,其在中标和签订合同前已明知石井污水处理厂实际产泥系数大于1.2,证明其对此事实已认可并愿意承担后果。综上,原告要求我方支付服务费差额12014955.98元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优特利公司、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环保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建设公司)是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的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该项目的招标人为净水公司。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概况为: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的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石井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规模为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该厂没有污泥浓缩池。项目要求按照污水厂已建成规模(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设计配套污泥处理系统,分首期和二期建成,最终建成规模为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8吨/天)(即“最终规模”),其中土建工程一次建成,设备则分期安装:先按首期规模(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实施,再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二期建设,扩容至满足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项目要求对污水处理运行所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处理后污泥含水量要求为30%~40%(含30%及40%)。
优特利公司、都市环保公司和恒辉建设公司签订有《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联合体分工协议》,约定三方组成联合体投标石井项目,其中都市环保公司为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已收到业主的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分工关系和责任为:1.都市环保公司在项目首期建设过程中承担设计(含二期设计)、项目管理工作。2.优特利公司承担项目首期建设过程中的设备成套供应、勘察、试验期的试验及竣工验收前的其他所有建设工作及对应的质保期工作。二期建设中的所有设备成套供应、二期竣工验收前的其他所有建设工作及质保期工作。优特利公司承担项目的运营,承担《运营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所有义务,包括运营、维护、移交和质保期等义务。3.恒辉建设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土建和安装工作。4.联合体各方依据上述分工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4月15日,优特利公司、都市环保公司和恒辉建设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乙方,与净水公司作为甲方,签署《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合同》),载明1.2项目简介:本项目是对石井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运营管理,污泥处理规模分为首期规模、二期规模,其中首期规模为按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规模配套的污泥产生量(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二期规模为扩容至满足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规模配套的污泥产生量(折合干基污泥约18吨/天)。项目运营服务管理期限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服务合同开始起算,进入为期10年的运行服务期。4.4运营期间乙方的主要责任4.4.2乙方应每年保持不低于355天满负荷运行能力,保证处理能力首期不低于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对应的污水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建成二期规模后,应保证处理能力不低于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8吨/天)。4.18运营期间服务费的计算及支付4.18.1污泥处理服务费计量按石井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进行计算,即本项目产生的污泥处理服务费为运营期每吨污水产生的污泥处理服务费。4.18.3污泥处理服务费计算乙方于每一运营日的污泥处理服务费应使用石井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统计的当天污水处理量乘以每吨污水污泥处理服务费。污泥处理服务费按月结算,由乙方统计,甲方核准,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污泥处理服务费公式为:Y=W×X-F。其中:Y:污泥处理服务费。W:石井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按月统计),数据以厂区接触池出水流量计为准;X:合同每吨污水的污泥处理服务单价。F:当月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的处罚金额总和;污泥运营服务单价:每吨污水污泥处理服务单价为人民币0.16123元/吨污水(保留小数点后5位)。4.18.4服务费支付污泥运营服务费用每月由乙方统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需的数据,乙方向甲方发出请款通知并提交当月统计资料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开展办理支付工作。4.19运营服务单价价格调整4.19.1从运行日开始,每4年乙方可向另一方提出运营服务单价调价申请。
2015年4月21日,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联合体向净水公司发出《关于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生产相关问题的函》,称联合体自试验期以来一直对影响项目生产的数据进行监控,发现:一、储泥池污泥含水率波动大,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石井污水处理厂储泥池污泥含水率的范围应为94%-97%,但实际上在3月1日至4月17日的统计期间,含水率在91.33%-99.09%之间,并附剩余污泥含水率表及变化曲线表,含水率大幅波动对项目的污泥调质效果有极大影响。二、石井厂产泥率高,近半年来石井污水处理厂产泥率远高于1.2吨干基/万吨污水的招标文件设计值,据联合体统计3月1日至4月14日共48天的污泥产泥率均值达到1.96吨干基/万吨污水,并附产泥率数据表及变化曲线图。三、每天处理干基对应的污水量远高于石井厂出水口流量。按照招标文件设计值,每天需处理的污泥干基量不超过12吨,而实际每天处理的干基量远高于招标文件设计值,按招标文件每万吨污水产1.2吨干基的设计值核算,每天处理干基量对应的污水量远高于设计值10万吨污水/日。2015.3.31至4.17日统计期间,实际处理干基量相对应的污水处理量均高于出水口流量读数值,平均每天高出54553m3,并附处理污水量差值表。四、建议1.石井污水处理厂稳定剩余污泥的含水率或提早告知联合体污泥含水率变化的原因和规律,以便联合体更好地根据污泥含水率的变化规律调整配方,优化生产。2.建议石井厂与联合体一起探索生产运营的解决方案,将剩余污泥含水率控制在招标文件的设定值94%-97%区间内,使得污水处理厂和联合体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3.石井厂产泥率高,为了不影响石井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联合体每天处理的干基量长期处于超出招标文件的设计值要求,即每天处理12t干基,增加了设备的磨损,维护保养成本提高。此外,石井项目的电耗、药耗是和干基量直接挂钩的,产泥率过高会增加污泥处理成本。以2015年3月31日-4月17日生产为例,期间由于产泥率过高,石井项目日均处理污泥干基量为17t,远高于标书说明的12吨干基/日,因此造成了处理成本增加,加重了联合体的成本负担,建议净水公司考虑实际情况,对运营成本适当地调整。
2015年5月21日,广州市水务局排水处召开了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合同执行工作协调会。市水务局、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市水投集团、净水公司、都市环保公司、优特利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石井污泥处理项目合同执行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广州市水务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穗水会纪[2015]62号会议纪要,纪要如下:一、试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对合同中未作规定或合同条款规定不清晰、不详尽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不违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二、会议就污泥产泥系数问题达成共识。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污泥产泥系数为“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日”。在不违背合同条款前提下,同意在污泥实际产泥系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泥系数不一致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该部分费用,具体支付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协商。
2017年12月14日,优特利公司向净水公司发出《关于石井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价格调整问题的函》,称经过近三年的运营,结合石井污水厂产泥率以及运营工作实际存在的困难,原双方约定的0.16123元/吨污水的运营价格已远远不能维持正常运营工作,具体原因有:一、产泥率过高,已远远偏离超标时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约定:一期工程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一、二期工程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折合干基污泥约18吨/天,即产泥率为1.2。由于进水水质等客观原因,石井污水厂近三年的产泥率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该项目三年来合计处理的污泥干基,比合同约定值多6992.7吨,增幅62.66%。高产泥率直接导致设备维护、水电药剂等运营可变成本的大幅增加,而石井项目运营服务费是按污水量进行计价,使得优特利公司收入没有增加,还要承受运营成本增加的亏损。二、药剂人工成本增加较大,已远超出原合同委托价。三、建议和请求(一)尽快开展石井项目近三年运营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将运营价格调整至合理价位。根据《运营服务合同》约定,2018年进入价格调整年度,净水公司之前已对石井项目第一年运营情况审计,已掌握了运营初期的亏损情况。近两年来,为配合污水厂生产,项目每年亏损数额不断增加,望净水公司能尽快做好相关审计的工作安排,为合理调价打下基础。(二)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产泥率过高的客观因素。石井项目的产泥率近三年平均水平为2.0,是当时招标约定产泥率的1.6倍,原有价格定位未考虑产泥率超出设计值的情况。双方亦在2015年5月21日市水务局牵头组织的协调会上确定了可承受的产泥率波动范围为10%,望净水公司能按会议精神落实前三年的运营费亏损费用的支付,并解决今后运营服务处理量超额部分支付问题。并附石井项目产泥率统计表,载明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污水量、绝干污泥量、产泥率数据。
2018年6月28日,优特利公司再向净水公司发出《关于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运营费用的催款函》,称2015年4月至2018年5月优特利公司累计处理干基量22609.81吨,比合同约定干基量14537吨多处理了8072.81吨,折合成污水量67273416.67吨,根据2015年市水务局、水务投资集团及净水公司的会议精神,请净水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优特利公司超额处理的污泥费用合计10846488.31元。并附《2015年4月至2018年5月应补收石井项目运营服务费差价》表。
优特利公司还提交了《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应补收石井项目运营服务费差价》表,及优特利公司和净水公司盖章确认的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数据确认表。经审查,优特利公司提供的《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应补收石井项目运营服务费差价》表载明了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出水流量、处理干基量、实际产泥系数(tDS/万吨污水)、合同约定产泥系数(tDS/万吨污水)和应补收运营服务费。优特利公司主张按照:实际产泥系数=处理干基量÷出水流量×10000,应补收运营服务费=(实际产泥系数-1.2)÷1.2×出水流量×0.16123,计算得出其主张的上述期间污泥处理费差额12014955.98元。经质证,净水公司对《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应补收石井项目运营服务费差价》表载明的每月出水流量无异议,但对优特利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有异议,认为依据涉案合同约定,服务费应按实际处理的污水量计算,而优特利公司主张的应补收运营服务费是按照超额干基量结算成的出水流量×服务单价,但该数据并非实际处理的水量,该部分水量没有处理。
庭审中,双方确认产泥系数的计算方式为干基÷污水量(出水流量计)。优特利公司主张按照该计算方法,《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首期10万吨/日、二期15万吨/日)配套的污泥产生量(首期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二期折合干基污泥约18吨/天),计算得出合同约定的产泥系数为1.2;再根据水务局的会议纪要,在污泥实际产泥系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泥系数不一致时,超出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该部分费用,优特利公司据此主张当实际产泥系数与合同约定值不符时,运营服务费按照(实际产泥系数/1.2)×出水流量×中标单价0.16123元/吨污水计算,净水公司已支付的运营服务费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泥系数1.2来支付的,因此,应补收运营服务费差价应按(实际产泥系数-1.2)/1.2×出水流量×中标单价0.16123元/吨污水计算,即如《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应补收石井项目运营服务费差价》表所列。
净水公司提交了2014年9月12日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联合体项目部向其发出的《关于石井污水处理厂产泥率问题的函》及2015年1月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作出的《石井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试验期监测报告》,欲证实优特利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知晓项目产泥系数超过1.2。经质证,优特利公司不认可按照1.2计算服务费,认为其生产了几个月后已于2015年4月21日发函要求净水公司调价,2015年5月28日的会议纪要也对调价方式达成了一致,除补偿运营费亏损外,还应支付超额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后,优特利公司补充提交了《21间污水处理厂对污泥系数的设定对比表》,欲证实不同项目的污泥系数不同。
净水公司补充提交了岭综(2016)128号《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岭综字(2018)217号《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15日-2017年4月14日石井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明细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岭综字(2018)218号《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15日-2018年4月14日石井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明细其他专项审计报告》,欲证实石井运营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均达到了盈亏平衡,其中第一年需增加含税收入875691.44元、第二年需增加含税收入4025159.1元、第三年需增加含税收入3258275.35元。优特利公司确认上述审计系双方共同委托,为确定优特利公司的损失,但审计报告作出后双方未就损失补偿达成一致。净水公司则认为优特利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在向净水公司发出的《关于石井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价格调整问题的函》中提出“望净水公司能按会议精神落实前三年的运营费亏损费用的支付,并解决今后运营服务处理量超额部分支付问题。”主张即便产泥系数高造成优特利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净水公司也仅需支付由此导致的优特利公司的亏损。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广州市水务局发函调查,广州市水务局复函称污泥产泥系数是指处理每万吨污水产生多少剩余污泥的量比,污水处理厂污泥产泥系数越高,产生污泥量越大,关于污泥产泥系数对于一般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生产的影响,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估团队进行技术核查、评定,目前广州市水务局暂无法提供专家意见。
2019年5月13日,恒辉建设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其与优特利公司《联合体分工协议》的约定,优特利公司为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项目技术改造试点工程项目的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服务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恒辉建设公司同意由优特利公司独立起诉并由优特利公司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净水公司对该情况说明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优特利公司与净水公司就涉案项目达成的合意有《运营服务合同》及广州市水务局会议纪要所反映的内容,因此该两份文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审理本案纠纷的依据。
《运营服务合同》约定涉案项目首期规模为按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规模配套的污泥产生量(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天),二期规模为扩容至满足污水处理量15万吨/日规模配套的污泥产生量(折合干基污泥约18吨/天)。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就污泥产泥系数问题达成共识,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污泥产泥系数为“污水处理量10万吨/日对应的污泥处理规模,折合干基污泥约12吨/日”。本案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产泥系数的计算方式为干基÷污水量(出水流量计)。结合广州市水务局向本院复函中对污泥产泥系数作出的解释,本院对优特利公司主张《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的产泥系数为1.2予以采纳。
优特利公司根据净水公司盖章确认的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石井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减量技术改造试点项目数据确认表所记载的处理干基量和出水流量计算了上述期间每月的实际产泥系数,除2015年7月实际产泥系数低于合同约定的1.2外,其他均高于合同约定。广州市水务局会议纪要也反映双方同意“在不违背合同条款前提下,同意在污泥实际产泥系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泥系数不一致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该部分费用,具体支付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协商。”优特利公司据此按照《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的污泥处理服务费计算公式,即按污水处理量(出水流量计)×0.16123元/吨(单价)-违约罚金,按实际产泥系数与合同约定的产泥系数1.2之间的比例计算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超出或不足产泥系数1.2部分的服务费合计12014955.98元,符合《运营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广州市水务局会议纪要所达成的共识,本院予以采纳。优特利公司主张净水公司支付该笔服务费,并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014955.98元及利息(以12014955.9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90元,由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廖敏敏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黄颖
余颖蓉
郭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