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2财保21号
申请人:广州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6月12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广州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优特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