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民初918号
原告:鲁象启,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霞,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川,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星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95365948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鲁象启与被告宁波星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鲁象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象启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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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翠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 记员 葛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