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财保90号
申请人:枣庄市圣德青铜艺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银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枣庄市圣德青铜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9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