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日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兆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兆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于2022年11月21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