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258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省农科院土匪所监测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