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医医院、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3民初10835号
原告:济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贾如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琰,男,该医院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政,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4号中泰山水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萍,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帆帆,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与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贾如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琰、韩政,被告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帆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7日,被告就原告门诊楼消防施工造成“跑水”,致使原告CTpacs服务器被水浸泡无法工作。原告遂委托山东锐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修复,修复费用计13万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涌泉公司辩称,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了“跑水”事件,即使发生也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认可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金额。
原、被告提交了协议书、维修清单、发票、银行回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30日,中医院与涌泉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合同》,约定涌泉公司为中医院消防工程进行施工改造,合同价款144000元,后双方商定对中医院门诊楼消防栓增加专用管道项目,期间,中医院发生“跑水”事件,导致该医院CTpacs服务器被水浸泡,经山东锐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修复,支出维修费13万元。
为工程款支付和CTpacs服务器赔偿事宜,原、被告进行多次沟通。2021年5月,中医院消防改造项目负责人张晓琰将赔偿协议书发送给涌泉公司负责人,内容为:“甲方:济南市中医医院乙方: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门诊楼消防施工“跑水”导致CTpacs服务器被泡赔偿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因恢复门诊楼消防栓供水工程改造(工程费用30010.33元)期间,造成“跑水”现象,给甲方造成损失,经协商,乙方同意给甲方做出补偿,30010.33元施工费用甲方不再支付给乙方。二、甲、乙双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三、甲方就未支付工程款100824.46元(审计后,双方已认可),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四、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经济纠纷。五、本协议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涌泉公司加盖公章后交付中医院,中医院未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协议书即为要约,被告对该协议加盖公章后交付原告视为承诺,此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虽然之后原告没有加盖公章,但协议内容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现原告意欲依据协议确认双方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否认协议形成的处理结果,理由不当,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及财产保全费967元,由原告济南市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