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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4775号 原告: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东站村***街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0MA3RQX4K8B。 经营者:***,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东站村***3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 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4号中泰山水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466369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官道路62号 负责人:***。 原告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莱芜雪野旅游区宏德建筑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