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和广场206-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阳区***消防器材销售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
主要负责人:***。
原审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4号中泰山水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龙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和广场206-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昊泰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7号B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阳区***消防器材销售处及原审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昊泰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