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城阳区***消防器材销售处、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392号 申请人:城阳区***消防器材销售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和广场206-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4号中泰山水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龙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和广场206-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昊泰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7号B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城阳区***消防器材销售处与被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昊泰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昊泰鼎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