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4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成,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
法定代表人:**。
***与***、**、**、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3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借款本息,由被告***分11期履行如下:1、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2、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3、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4、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8年5月-7月的利息18万元,计48万元;5、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8年8月-10月的利息15.4万元,计45.4万元;6、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8年11月、12月的利息7.4万元,计37.4万元;7、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9年1月的利息2.8万元,计32.8万元;8、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9年2月的利息2.2万元,计32.2万元;9、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9年3月的利息1.6万元,计31.6万元;10、2019年4月30日归还本金30万元及2019年4月的利息1万元,计31万元;11、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2019年5月利息4000元及律师费10万元,计304000元。二、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参照前款约定的标准)连同律师费1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722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50万元。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3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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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梅梓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