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20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单翠平,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明,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租金125180元及利息(以125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64元,由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854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停止经营,案外人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8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对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