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破申17号
申请人: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6号国际鑫乾国际广场B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95582360N。
法定代表人:倪秉国。
被申请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
法定代表人:李为。
本院执行庭在执行申请人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之一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7月15日,本院执行庭出具执行转破产移送函一份,决定将被执行人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执行庭提供的执行移送破产移送函等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在城厢镇镇政府、科教新城管委会、璜泾镇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有应收工程款,但大部分未到期,部分工程系因审计未结束,故无法统计具体数额,且上述发包单位与被申请人存在后期工程维护、发票、施工责任等纠纷,故无法顺利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初步估算应收工程款总金额约300万元。此外,被申请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在本院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共17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9974471元,除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应属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系适格的破产主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经执行查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通同德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龚 健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焦 婷
书记员 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