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民初551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巧,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
法定代表人:李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祖红,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990665366。
主要负责人:钱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荣,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
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