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5926号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和众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W0TTB1P,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居委会二组。
经营者:马建德,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1638113C,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5号5号房3楼。
法定代表人:李生林,执行董事。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和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仁镇和众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计2252元,由原告通州区兴仁镇和众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施为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菊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