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7850号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千灯镇曼氏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H5W952。
被申请人:房**,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下塘路**中艺影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1638113C。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房**、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