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8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高发联栋薄膜温室合同书第九条明确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到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提交的《智能温室工程合同书》没有仲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的异议及其上诉请求均针对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其实质是向原审法院提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主管问题,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针对管辖争议审理的事项,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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