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1454号
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鄢陵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754053360。
法定代表人: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B座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7974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金之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