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2执17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0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行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享有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的债权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军
法官助理陈冲
书记员李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