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2执170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0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行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津F×××**丰田牌、津H×××**三菱牌、津K×××**起亚牌汽车、津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津H×××**宝来牌、津H×××**明锐牌汽车、津K×××**帕纳美拉牌汽车、津G×××**朗逸牌汽车、津D×××**朗逸牌汽车、津J×××**朗逸牌汽车、津H×××**骊威牌汽车、津K×××**五菱牌汽车、津K×××**五菱牌汽车、津D×××**五菱牌、津H×××**宝来牌汽车、津F×××**五菱牌汽车共十六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津F×××**丰田牌、津H×××**三菱牌、津K×××**起亚牌汽车、津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津H×××**宝来牌、津H×××**明锐牌汽车、津K×××**帕纳美拉牌汽车、津G×××**朗逸牌汽车、津D×××**朗逸牌汽车、津J×××**朗逸牌汽车、津H×××**骊威牌汽车、津K×××**五菱牌汽车、津K×××**五菱牌汽车、津D×××**五菱牌、津H×××**宝来牌汽车、津F×××**五菱牌汽车共十六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主动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军
法官助理陈冲
书记员李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