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26执511号
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9)豫1326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支付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55000元及利息。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本金655000元,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部分及诉讼费99398.63元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1、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16566元的存款予以划拨,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均未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本案的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冠仰
执行员 唐坤博
执行员 田季刚
书记员 朱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