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8840号
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与被告已私下调解解决,不再就本案提起诉讼,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华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