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02民初6102号
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浩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确认的审计价格的60%数额为2179954.8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和已经判决的42万元,再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项目费41万元的60%即249600元及该相应部分项目费税金9%即22464,被告本次应付工程款为2179954.88元-100000元-420000元-249600元-22464元=1387890.88元。
根据原、被告协议,原告须出具案涉工程项目审计价格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认为原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不能完全冲抵其向上手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税金仍有2.08%的额外税费,对此被告未能充分举证,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可在双方最终结算时另行举证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入如下事实:
1、2019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郑州市博物馆多媒体亮化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该项目合同总价款为52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以业主对甲方的审计结算价格为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41.6万元作为本项目中甲方收取的所有费用(以下简称项目费,项目费所产生的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付款方式背靠背:在甲方收到业主项目进度款且乙方提供甲方所认可与此次付款相对应财务资料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按业主方的付款比例如实将项目报价对应比例的货款打入乙方账户;乙方在收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的本项目所含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款项结清,乙方最终为甲方开具成交价等额的本项目所有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3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出具证明文件,显示:哲浩公司所承建的郑州市博物馆《豫见河南、出彩郑州》3D投影量化项目,所有设备及施工服务已经上线并稳定运行半年。
2、(2020)豫010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与华彩公司签订《郑州市博物馆多媒体亮化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完成合同全部内容,经联合调试验收合格,依据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合同价款10%;经审计机构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支付审定价格的60%;缺陷责任期满,支付至经审计后审定合同价款的97%;质保期满,无质量维修责任后无息付清余款。2020年4月28日,华彩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市政养护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到工程款2045925元。该案确认:被告应支付10%的价款即5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被告应支付4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生效后尚未执行完毕。
3、诉讼中,经原、被告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款经审计后总价款为3633258.14元
原、被告对按此价格支付工程价款至60%意见一致,但对41万元项目费(管理费)税费负担方式有争议,被告认为在原告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其仍有预缴的2.08%的税费需要原告负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一、被告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387890.8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哲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434元,由被告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负担7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凯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