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3民初828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申请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塔桥北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二期3幢1单元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754元,由申请人***预缴,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