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二期3幢1单元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城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城河村才丰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高清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上诉人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城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3民初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不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相当于在形式审查中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将会影响上诉人在庭审中抗辩的主要观点,对法院最终能否公正审理此案产生严重的质疑。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二期3幢1单元13层1301号。本案应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昱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