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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泌阳县自然资源局、泌阳县杨家集乡王稳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杨家集乡王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戚宝发,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4号楼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自然资源局、泌阳县杨家集乡王稳村民委员会、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两个儿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暂请求10万元,待清算后另行追加。事实和理由:泌阳县自然资源局,2016年官庄乡冯楼村委等21个村的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由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在原告所在的村修建小型河坝,河坝建好后,由于被告对河坝管理不善,未采取防护措施,未设立警示标志,2019年7月31日上午,原告的两个儿子不幸溺水身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经济上巨大损失,为此,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所诉的涉案项目与我局无关,我局既非项目的发包方,更非管理义务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对我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泌阳县自然而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其所主张的补充耕地协议系泌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泌阳县官庄镇冯楼村委会、泌阳县官庄镇梁河村委会所签订,其所起诉的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且自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追加、变更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