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民终4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始县金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4楼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