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588号
申请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财保2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