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5民初472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固始金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1:何源,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郑州市。
被告2: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4楼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何源、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