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270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袁雪理,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诉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栋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藩
书 记 员 高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