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270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袁雪理,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诉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栋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藩
书 记 员 高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