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28执50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8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01326300000004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巴艳杰
法官助理师远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