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28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执行罚款10万元,执行滞纳金10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作出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紫气大道与建德路交叉口承建伯阳路项目工程,未落实相应的扬尘治理措施,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3.罚款人民币拾万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接到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经催告被执行人履行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鹿住建罚决字(2020)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所规定的义务,即对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罚款10万元,执行滞纳金10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绍坤 人民陪审员  王小改 人民陪审员  刘学魁
法官助理姚鹏起 书记员皇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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