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4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322336G。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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