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193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馨,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57958979X2。
法定代表人:穆雪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