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63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平,职务:董事长。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903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北京交大支行账号为35×××57银行存款219037.5元,为期一年。
案件申请费1615元,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琪琪